臥病在牀如何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

一、臥病在牀如何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

臥病在牀如何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

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代書遺囑有哪些效力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我們認爲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爲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爲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關於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說。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於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代書筆錄雖然形成於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有一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後的代書遺囑纔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實踐中存在上列人員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遺囑的效力如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爲私章與簽名沒有什麼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

也有的觀點認爲如果有證據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並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於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並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並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係,在法律後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代書遺囑一定要詳細的書明年月日、遺囑範圍、遺囑財產、遺囑清單等,說明遺產的分配具體內容。還應有設立人和見證人簽字後才能生效,遺囑的見證人不應與遺囑的分配有利害關係,才能夠見證遺囑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