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會從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方面以及口頭遺囑是否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來進行鑑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