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有義務查繼承人數嗎

公證處只負責對已經認定的事實予以公證,沒有內查外調的權力和職責,不負責,也不會去調查繼承人的確切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覈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處有義務查繼承人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