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原被告

遺產繼承糾紛原被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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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一個問題,遺產繼承糾紛原被告如何確定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係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爲,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爲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滿的那個人還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列爲被告?如果起訴的話,沒有列名爲被告的人又處於什麼地位呢?
  針對這個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爲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爲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爲原告。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爲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爲被追加的原告。
上述就是我對於“遺產繼承糾紛原被告如何確定”問題的回答,希望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