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上面用執行人簽字嗎?

遺囑上面用執行人簽字嗎?

一、遺囑上面用執行人簽字嗎?

不需要,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爲,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爲遺囑的能力稱爲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裏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二、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主要職責: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並造冊;保管各類遺產;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內容執行遺囑。中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作爲遺囑執行人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法定繼承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擔任遺囑執行人。

因某種原因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時,則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爲共遺囑的共同執行人,或經協商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爲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必須要有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人的義務。單位或基層組織。在上述兩種遺囑執行人拒絕執行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執行遺囑時,可以由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效的相關要件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不同的遺囑方式所訂立的遺囑的有效要件也是不一樣的,但都不需要執行人簽字,具體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之間對遺囑的相關條款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遺囑公證來進行處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