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喪葬費的繼承怎麼處理?

撫卹金喪葬費的繼承怎麼處理?

一、撫卹金喪葬費的繼承怎麼處理?

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爲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死亡撫卹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透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爲,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纔給付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爲而取得的。

二、司法解釋

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卹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撫卹金和喪葬費的繼承問題,一般在當事人死亡後,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來處理,具體的操作還需要對遺囑進行合法性認定,並且遺產繼承還需要照顧生活有困難的親屬的原則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