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死亡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一方死亡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一、一方死亡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中 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 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 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 所差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爲離婚後,夫妻關係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而 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採取平分的原則並無不妥。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爲個人的私有財產, 即繼承權轉化爲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後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 承的財產。

二、《繼承法》的遺產分配法律規定

1、法定繼承順序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 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 可以不均等。

實際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夫妻一方死亡的話,那麼發生繼承這個問題是比較複雜的,因爲夫妻共同財產當中需要理清楚,哪一些東西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只有在個人財產範圍內才能夠進行繼承,其次就是應當按照繼承的順序來進行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