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擡頭必須寫明遺囑?

一、遺囑擡頭必須寫明遺囑?

遺囑擡頭必須寫明遺囑?

遺囑擡頭必須寫明遺囑,訂立遺囑不一定要本人親手寫,可以找人代書,也可以採取別的形式訂立遺囑。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

2、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並簽字、註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爲之的。爲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因爲錄音遺囑容易被僞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有效的遺囑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爲,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爲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僞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遺囑的書寫格式的話,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才能夠讓它發生法律方面的一個效力問題,在內容方面的話必須要保證,確實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且格式的話要非常的嚴謹,不能夠出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