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必須具備立遺囑能力嗎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立遺囑能力嗎
是的,必須有立遺囑能力。遺囑能力,又稱遺囑處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依法自由處分自已財產的資格。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爲,須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行爲能力才得設立遺囑。即並非任何人都可設立遺囑,只有具有遺囑處分能力的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資格。
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年滿 18週歲的自人爲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週歲以上且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爲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已的財產。
《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