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年滿 18週歲的自人爲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週歲以上且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爲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已的財產。
《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