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立遺囑應具備什麼條件

遺囑人立遺囑應具備什麼條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是指遺囑的條件符合法律的規定。遺囑的條件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立遺囑應具備什麼條件呢?現實生活中,遺囑人訂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請看下文的具體內容吧。

一、立遺囑應具備什麼條件

1、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

對此,繼承法明確指出,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18週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爲完全行爲能力人,具有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可以立遺囑。

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僞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僞造的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並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3、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生效時,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因違法也應認定爲無效。

二、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問題,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另外,根據《意見》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爲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今天就爲您介紹到這,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專業律師可以幫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