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訂立口頭遺囑的前提是具備法定要求的實質要件,而且訂立過程中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要件,並且按照法律要求的內容進行遺囑安排,那具體來說怎麼訂立口頭遺囑?另一方面,口頭遺囑因爲沒有實際載體,所以容易被僞造,這就需要具備可靠的見證人予以見證,那麼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麼訂立口頭遺囑

1、訂立口頭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5)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則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第3張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爲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2、哪些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以上是關於“怎麼訂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口頭遺囑有了更深的認識。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被僞造,所以法律對其適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的規制,訂立的時候更是要謹慎,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忙,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就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變更撤銷口頭遺囑,重新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從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