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隨意訂立嗎,立遺囑有什麼限制

遺囑能隨意訂立嗎,立遺囑有什麼限制

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前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作出分配,通常遺囑的訂立處分的都是遺囑人自己的財產,並且是按照自己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的。那麼這是不是代表遺囑能隨便訂立?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遺囑能隨意訂立嗎

一、遺囑能隨意訂立嗎?

各國對遺囑自由的限制途徑因法律傳統不同而異,強調遺囑自由主義的英美法系,主要是透過事後補救的方法,由法院基於法定繼承人的申請,對遺囑進行審查,做出變更遺囑內容的判決,從而限制遺囑自由。大陸法系立法則以完備的特留份制度來事前限制遺囑自由,即被繼承人在處分自己的財產時,必須爲一定範圍的親屬保留法定的遺產份額,如法國、德國、日本均在民法典中規定了特留份制,我國臺灣及澳門地區民法也是如此。

二、立遺囑有什麼限制

我國法律制度沿襲大陸法系的立法例,在繼承法中也有原則性的禁止條款, 對遺囑自由作了一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繼承法內部的限制和繼承法外部的限制:

(一) 受繼承法內部規定的限制

繼承法對遺囑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二個方面:

1、保留“必要遺產繼承份額”的限制。《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指出:“應當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這些規定包括以下涵義:

(1)遺囑應當爲具備一定條件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有權取得必要份額的繼承人應當是遺囑生效時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有些學者稱其爲“雙缺人”);

(3)遺產份額的確定以“必要”爲限;

(4)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遺囑人不得違反。

2、受遺囑人自身條件和遺囑方式的限制。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我們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一般要求有嚴重疾病的遺囑人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神志清晰證明。同時,遺囑方式要求遺囑人只能在法律預設的五種方式中選擇自己認爲合適的、更能反映自己意願的一種方式設立遺囑。而且每一種方式要符合具體的條件與程序要求。

(二)受繼承法以外的法律規定的限制

首先,遺囑不得違背憲法規定。《憲法》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不能成爲個人遺產,公民、法人、團體或單位對國有土地只有合法的使用權。如:我國房地產中房屋權與土地權相分離。值得注意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不能成爲個人遺產,但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有條件地繼承,如《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樣,從遺產範圍的角度,對遺囑自由進行了限制。

其次,遺囑不得違背其他法律、法規及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和善良風俗。民法是繼承法的基本法,民法的一般原則對繼承法當然有效,遺囑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其有效要件必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包括不違反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的基本原則。其他法律中,有關繼承的具體規定也是遺囑自由的限制內容,不得違反相關的強制性規定。

在我國,公民如果訂立遺囑的話,那麼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畢竟立下了遺囑,那麼日後就是有可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的。至於遺囑能隨意訂立嗎?答案是否定的,公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分財產,但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來操作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