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可以怎樣訂立 訂立自書遺囑要注意什麼

自書遺囑可以怎樣訂立 訂立自書遺囑要注意什麼

我國的遺囑體系中,包括五種法定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以及自書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完全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不需要見證人,所以訂立自書遺囑非常方便,那具體來說自書遺囑可以怎樣訂立?另一方面,自書遺囑只有遺囑人瞭解相關情況,一旦遺囑人死亡,自書遺囑很容易被篡改,而且死無對證,那麼訂立自書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自書遺囑可以怎樣訂立

1、訂立自書遺囑要滿足的條件:

(1)實質要件:

①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②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③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④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①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②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③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2、自書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爲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爲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爲。

(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二、訂立自書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爲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透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自書遺囑可以怎樣訂立”、“訂立自書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有了新的認識。爲了避免出現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訂立自書遺囑時,最好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法有效地安排自己的財產,訂立有效的自書遺囑,從而能使得自己自主安排遺產的意志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