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應該怎麼訂立 訂立自書遺囑注意什麼

自書遺囑應該怎麼訂立 訂立自書遺囑注意什麼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制定方便自由,不需要見證人,遺囑人很多時候採用這種方式制定遺囑。鑑於遺囑內容關係遺囑人自身財產分配的意願,所以制定要求比較嚴格,那麼自書遺囑應該怎麼訂立,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注意什麼?本文就從這兩方面展開介紹。

一、自書遺囑應該怎麼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爲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二、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注意什麼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爲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透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選擇訂立自書遺囑,需要了解“自書遺囑應該怎麼訂立,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注意什麼”,使得自書遺囑規範完善。爲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律師來指導。律師會考慮遺囑的效力,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訂立遺囑,綜合考慮家族關係,子女情況,稅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於遺產的所有權問題,做到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