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怎麼樣訂立自書遺囑

遺囑人怎麼樣訂立自書遺囑

遺囑並非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遺囑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遺囑人怎麼樣訂立自書遺囑?生活中很多人爲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請他人作遺囑見證人,這種遺囑稱爲代書遺囑。如何訂立代書遺囑纔會發生法律效力?這些問題,下文爲您解答。

一、怎麼樣訂立自書遺囑

關於自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爲他人僞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爲何人所立,內容爲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僞,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如須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之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如何訂立代書遺囑

關於代書遺囑,指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具體說來,代書遺囑的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慾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爲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總之,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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