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自書遺囑怎麼立有效

遺囑人自書遺囑怎麼立有效

一、自書遺囑怎麼立有效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這種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到場證明,立遺囑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書寫設立遺囑。它具有簡便易行、節省開支、修改容易、便於保守隱私和祕密的特點。自書遺囑是被廣泛採用的一種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設立自書遺囑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的全文

如果委託他人代寫、作記錄,或者用各種印刷、複印、軟盤、電報、電傳、傳真、電於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都不能認爲是自書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日記、信函等,即使記載了有關本人死後財產處理的打算,也不能視爲自書遺囑。

死者臨終前留下了遺書,經認定爲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露的,應確認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繼承法對遺囑人使用的筆墨、紙張等沒有硬件要求.只要能清晰記載遺囑內容,不易退色、變質、蟲食等均可。

(2)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

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後,必須在遺矚上親筆簽名,其他如加蓋印章、接指印等都不能代替親筆簽名。遺囑人只有在遺囑上親筆簽名,才能表示該遺囑爲遺囑人所立,也才能在對遺囑效力發生爭議時,可以憑藉現代技術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進行查證。

(3)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親筆註明年、月、日

遺囑上記載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據此判斷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進而確認遺囑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否有效。遺囑人在遺囑上記明的日期,應該準確而又具體.如果遺囑中未註明日期.該遺囑不生效。

遺囑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法沒有對自書遺囑記明地點、加蓋印章等作出特別要求,也沒有變更、增刪遺囑內容形式上的規定。遺囑人要想變更或增刪遺囑內容的,如果不便在原遺囑上更改,應當重新再立一份。

二、自書遺囑可以變爲公證遺囑嗎?

公證遺囑,是以公證方法做成之遺囑,是遺囑方式中最確實之方法,爲多數國家立法所採用,我國繼承立法也不例外。但有所不同的是,我國繼承立法和司法解釋在規定遺囑形式時卻賦予了公證遺囑不同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法律效力,把公證遺囑置於其他形式遺囑之上,使公證遺囑具有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法律地位。這在各國繼承立法上是罕見的。具體表現爲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立法上的這一規定和司法上的這種解釋,我們稱其爲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

所以,自書遺囑不可以變爲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要求是遺囑人自己親自來書寫遺囑內容,但實際是手寫還是透過打印方式作出,其實從《繼承法》第17條中就有要求。自書遺囑一定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同時簽名,所以一般情況下自書遺囑都是透過手寫的方式作出。如果是打印的話,那麼可能會對遺囑的效力產生質疑,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