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嗎?

遺贈扶養協議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嗎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要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二、遺贈扶養協議構成要件有哪些?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爲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爲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三、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因爲對於遺贈人來講,只要已經跟別人形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債權關係,個人名下的財產本來就有一部分應當用來清償債務,而不能把所有的財產全部都轉移或贈送給其他人,這種做法也就侵犯到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