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有效

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有效

因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纔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並不少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有效,以及在實際生活中,導致遺囑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內容。

一、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有效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二、導致遺囑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並存的時候,由於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爲與死後法律行爲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爲,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於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託,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二)遺囑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導致的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爲一種民事行爲,行爲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均不具有遺囑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爲準。

(三)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四)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失效。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透過上文,我們知道多份遺囑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爲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您一定能得到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