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房屋遺產繼承法中應如何處理?

五保戶房屋遺產繼承法中應如何處理?

一、五保戶房屋遺產繼承法中應如何處理?

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已被刪除,即自該日起,五保戶的遺產不再當然地歸村委會所有。

五保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爲保教)。“五保戶”常見於我國的農村地區,這種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的一貫原則,是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對象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設立的。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五保戶就是由國家來進行供養,如果在死亡之後所涉及到有財產的話,那麼在處理的時候也要按我國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實施,有遺囑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也沒有兒女只要集體有扶養的行爲,那麼此遺產的處理方式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