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信託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遺囑信託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辦理遺囑信託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形式要件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信託法》規定了: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

因而遺囑信託可採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自書的信託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的信託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公證遺囑則由專業的公證人予以辦理。

2、法律要件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所信託的財產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信託遺囑必須載明:信託的目的。此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人、受託人的姓名;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還可以載明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等。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遺囑信託的種類

遺囑信託分爲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1、執行遺囑

執行遺囑信託是信託機構在受託之後,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後,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託大多是因爲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係比較複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2、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託是信託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託,在某一時期內代爲管理遺產的一種信託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爲“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英美國家一般把遺囑信託分爲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1)遺囑執行信託是爲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託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信託是短期性的,一般遺囑執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遺囑爲依據,繼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發生制約。除了巨大和複雜的產業之外,清理工作在兩三年即可完成。

(2)遺產管理信託是主要以遺產管理爲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遺產管理信託的內容與遺囑執行信託的內容雖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遺產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遺囑人和其親屬會議指派。

3、設立原因

通常,設立遺產管理信託的原因有:

(1)因無遺囑,對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就困難,所花時間也長,故在此前尚需信託機構代爲管理;

(2)雖有遺囑,但繼承人存在與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確繼承人之前代理遺產;

(3)雖有遺囑和明確的繼承人,但繼承人尚不能自理遺產時,也可委託信託機構代管遺產。

日本通常將遺囑信託分爲遺囑信託和執行遺囑兩種。二者的不同點在於,在執行遺囑時對屬於繼承財產的債務也可作爲執行人管理和處理的對象,因而執行遺囑職責的範圍較遺囑信託的受託人更廣泛。

在我國辦理遺囑信託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形式要件,一個是法律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是自書或者代書需公證;法律要件就是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並且遺囑中的財產是合法的個人財產。遺囑信託主要有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