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立遺囑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立遺囑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立遺囑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立遺囑是無效的,

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民法典》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爲,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佈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民法典》關於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二、夫妻共同遺囑如何訂立

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後,並不意味着該遺囑就會得到執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爲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透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由夫妻來共同行使這個財產權利,所以如果夫妻當中的一人立遺囑的話,處理了夫妻共同財產,自然是屬於一種無效的行爲,但若處理的是其中一方個人財產是有效的,兩者需要區別對待。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