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土地補償款繼承可以嗎?

一、老人去世土地補償款繼承可以嗎?

老人去世土地補償款繼承可以嗎?

老人去世土地補償款不可以繼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不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承包戶只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以家庭爲單位承包,承包戶其中某一家庭成員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並不能改變其承包合同,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本案的徵佔地補償款發生在程某蘭死亡後,不屬於遺產。

二、 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村集體作爲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對該徵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徵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爲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徵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土地被徵收後,雖然承包戶可以獲得一定的財產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屬於特定公民的財產,而是政府下發給集體經濟組織的,若是該承包戶中有些主體,已經搬離集體組織,那麼此時即不能獲得此項賠償。且由於不屬於私有財產,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