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的範圍有哪些

一、遺囑執行人的範圍有哪些?

遺囑執行人的範圍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爲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爲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爲多人時,則共同爲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爲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爲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爲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爲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範圍有哪些?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爲立遺囑人嚴格保守有關的祕密直至終身。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執行人應公平公正地處理遺囑人的遺產。遺囑執行人需要在未公開遺囑前爲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進行保密。遺囑執行人是繼承人時,必須履行義務,如果不是繼承人則需要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