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必須是親生父母嗎?

一、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必須是親生父母嗎?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必須是親生父母嗎?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必須是親生父母,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後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另外,《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類型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監護人的相關規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認定,保證遺囑有效纔可以對指定監護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