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嗎?

一、民法典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嗎?

民法典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可以嗎?

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透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二、《民法典》中對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規定的,特別是對於指定的監護人的身份認定上,必須符合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如果指定的監護人後期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那麼必須導致監護職責難以認定,而導致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