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人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一、民法總則監護人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民法總則監護人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監護人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三、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爲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四、監護權爭議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總的來說,監護人的設立方式是包括遺囑設立的,不過,父母若無特殊情況,就應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在司法實踐中,不是隻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也需要有人進行監護,若父母已經年老,可以提前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