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由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由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大家對於監護人可能都有一些瞭解,監護人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但是有時候,監護人的確定也會讓不少人不信服,對於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由指定監護人是否妥當,當然,監護人的確定在法律上是有嚴格會的,隨着情形不同,的會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一、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由指定監護人是否合理

根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爲:(一)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纔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總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爲妥)。《民法總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二、指定原則

有關組織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爲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三、指定程序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爲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本文已經就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由指定監護人是都妥當,作了詳細的介紹,監護人的確實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要符合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要以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爲重。當然,監護人的確定是有嚴格依據的,大家只要按照規定來即可,如何大家還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