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指定監護人是誰?

一、民法總則指定監護人是誰?

民法總則指定監護人是誰?

《民法總則》已經失效,《民法典》中關於指定監護有如下規定:

1、指定監護一般是原來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之後;

2、能夠指定監護人的主體爲被監護人的父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

3、指定監護是解決監護爭議的一種方法等。

如果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指定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

指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且監護人不得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指定監護人一般是由被監護人的居民委員會指定的。指定監護人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活動;對於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不能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要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