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父母離婚監護人是誰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中父母離婚監護人是誰

一、父母離婚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依據:《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監護人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父母親婚姻關係的解散並不影響到父母親對於孩子的監護權利,可以說關係到孩子本人的一些重大決定的情況下,仍然是需要同時尊重父母親兩個人的意見的。只能說,有撫養權的這一方平時對孩子的監護會更加多一些,但第一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不能在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