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指定監護部門是誰?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指定監護部門是誰?

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義務,可是近年來卻總有父母虐待孩子的案件發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這個時候,父母是沒有履行監管義務和責任的。在《民法典》中,規定父母不履職責任的,由相關部門爲孩子指定監護部門。那麼《民法典》指定監護部門是誰?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

一、《民法典》指定監護部門是誰?

《民法典》規定,在沒有合格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草案三審稿強化了民政部門的責任,規定監護人缺位時,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綜上所述,當父母不履行監護義務,孩子沒有得到更好監護的時候,出於對孩子成長的考慮,有關部門會指定監護。民法典指定監護部門爲孩子居住證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如果後期經過對父母的思想教育,使其符合監護條件時,指定監護結束,由父母作爲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