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確認期是否有明確規定

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確認期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確認期是否有明確規定?

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確認期並無明確規定,因爲自書遺囑是隨時可以更改的,如果有多份自書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爲準。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二、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

1、自書遺囑請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不要使用圓珠筆。如果自書遺囑本身發生爭議的時候,圓珠筆寫的字很難進行筆跡鑑定。

2、被繼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時候,請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會被認爲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而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3、手寫遺囑的內容必須全部手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之後簽字的方式,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爲不符合手寫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4、 做手寫遺囑的時候建議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需要在公證遺囑上簽字。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於手寫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鑑定。而筆跡鑑定本身能否進行取決於許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鑑定檢材。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決這些問題。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的確認期並不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包括自書遺囑的有效期也是永久有效的。關於自書遺囑的確認期,主要就是體現在自書遺囑中所標註的立遺囑的時間的,立遺囑的時間應該清楚到年月日。可是遺囑的繼承,不是遺囑寫好後就馬上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