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送養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二、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爲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爲。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綜上,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