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

什麼是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

遺產就是死去的人留下的物質財產和精神財富。但是我們所說的物質和精神都是大方向的概念,具體涉及到何種事物算是遺產卻沒有提及,我國法律是規定了遺產的範圍的,遺產是具有法律特徵的。今天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是什麼是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

一、什麼是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

遺產包括的財產:

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依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儲蓄等,均不在其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爲遺產,這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證券;以財物爲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二、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包括權利義務嗎?

下列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

1、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因爲這些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親屬應得的撫卹金等,都不屬於遺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遺產。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依該條規定,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爲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爲遺產。但這一規定已有所鬆動,如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實質上承認了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遺產雖然是死去的先輩留給後輩的精神和物質財富,但並不是所有留下的東西都可以成爲遺產被後輩所繼承的。與附加遺產相關的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一些財產,這些都可以被繼承人繼承,但是一些權利是不能繼承的,包括國有資源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不是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