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離婚財產繼承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配偶離婚財產繼承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辦理離婚手續時,首先要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協商達成合意,但對於哪些家庭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家庭財產屬於夫或妻的單方財產,界定起來不僅情況較爲複雜,而且區分依據稍有偏差就會導致結果大相徑庭,其中,對於夫妻中一方繼承其父母的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配偶離婚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二、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則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三、法律依據:

1、根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透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配偶離婚財產繼承權的問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進行判斷,首先,如果是按照法定順位繼承人的順序繼承的沒有遺囑指明繼承人的遺產,不論被繼承人是夫妻哪一方的親屬,其財產繼承權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如果是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了繼承人的情況,那麼夫妻中只有被指定的繼承人一方擁有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