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父母去世土地繼承權嗎?

農村父母去世土地繼承權嗎?

農村父母去世土地繼承權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個家庭成員。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此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規定處理:

第三百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度包。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回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此,父母死亡後的土地答承包權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除此之外應當重新進行發包。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纔會成爲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爲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農村的土地是沒有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因爲農村的土地是歸集體所有,家庭只是進行承包而已。如果涉及到家庭承包期內,父母過世的話,那麼其子女可以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但是如果承包期過後,那麼子女就不能夠進行使用土地,但是可以向村集體申請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