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剝奪繼承權

如何剝奪繼承權
繼承權的剝奪,又稱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成爲繼承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爲,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上有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目的。二是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行爲。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做出的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處分決定,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其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