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怎麼寫?

一、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效力規定是什麼?

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怎麼寫?

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據此下列問題如下所述,具體的法律效力問題如下所述。

1、就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肯定是公證遺囑,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麼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後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視爲立遺囑人用自己的行動更改了先前的遺囑,這個行爲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如果不好理解,我舉個例子,就好像一個人立遺囑說將自己的全部積蓄10萬元在他死後全部由他的大兒子繼承,可是在他生前還是將這10萬元中的五萬給了他的小兒子,他死後,只能執行他剩下的5萬的遺產,而不能追溯到他生前處理掉的5萬元,他是直接用行動更改了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公證遺囑規定是什麼?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爲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爲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公證機構在我們國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的,比如說我們可以透過對於遺產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進行公證之後,效力會大大增強,如果是後關於繼承方面發生一些問題的話,完全可以按照公證的內容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