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遺囑需要幾人證明

一、自己寫遺囑需要幾人證明?

自己寫遺囑需要幾人證明

自書遺囑不需要有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爲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爲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爲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爲標準,也就是說,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後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後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願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願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纔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爲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爲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爲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僞造的遺囑。僞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爲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在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代寫遺囑中需要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至於自書遺囑,當事人可以找見證人,也可以不找見證人,自書遺囑無效的原因肯定不會是因爲沒有見證人,就算是要找見證人,見證人也不能跟遺產繼承有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