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繼承製度的修改與完善是什麼?

一、我國法定繼承製度的修改與完善是什麼?

我國法定繼承製度的修改與完善是什麼?

(一)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隨着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公民擁有的私有財產的數量和種類逐漸增多,而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得到應有的保護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當公民死亡後有私有財產,則財產應歸屬於繼承人所有。但是由於我國長期堅持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近年來獨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導致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也在不斷的縮小,因此我國應該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爲基本,適當的擴大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二)重構法定繼承順序

我國法律中的繼承順序僅有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其繼承順序過於簡單,不滿足實際需求,而國外法定繼承順序較多,因此,我國也應該重構繼承順序,使繼承順序符合實際情況,滿足實際要求,達到繼承法的立法目的。其第一繼承人爲直系卑血親,第二繼承人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親,第三繼承人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親,第四繼承人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親,第五繼承人則爲更遠順序的繼承人。而我國香港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多達六個,分別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祖父母、叔伯等。我國澳門法律中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爲六個,分別爲配偶、直系尊血親、與死者有婚姻關係的人、兄弟姐妹、四親以內旁系血親、政府。我國澳門行政區對繼承順序的規定也有四個,分別爲直系卑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從上述國外實際法定繼承人規定範圍和我國港澳臺實際法定繼承人範圍來看,所有的立法均存在一個共同點,都是將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作爲第一繼承人出現,第二法定繼承人爲父母直系卑血親。將法定繼承順序構置成這樣,能有效的將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保留在直系卑血親家族內,同時當配偶和第一繼承人可有共同產於財產遺產,這樣能保證配偶和血親繼承人得到有效的繼承。

二、新《民法典》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定繼承是非常的重要的,當然了我們國家的法定繼承製度也是在不斷的調整和完善當中的。比如說法定繼承有可能在範圍方面不斷的擴大,這也是順應時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