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規定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是什麼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徵收是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定徵收的範圍是:

 (1) 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2) 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

(3)某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部分;

(4)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區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5) 半地主式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從徵收的內涵可見其法律特徵:首先,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徵收具有強制性,徵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再次,土地徵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一)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土地徵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二)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爲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爲必備條件。

爲了適應城鎮化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便隨之引出。自去年以來,國土部便成立專題研究小組,圍繞促進和保障城鎮化健康發展,謀劃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土地徵收的時候,居民是可以獲得一筆補償金的。但是並不是每個地方的徵地補償標準都是一樣的,不同的地段,徵收的補償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這裏就需要自己去了解清楚徵地的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