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補償款提留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最近一段時間,經常可以看到政府在徵收土地,這時候農民們最常討論的就是徵收土地補償款提留問題。同時,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們雖然關注這個問題,但是對於他們來說,他們並不是非常瞭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徵收土地補償款提留的比例以及與它相關的一些問題。

徵收土地補償款提留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透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三、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四、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15號)

1、明確徵地補償費的性質和徵地補償的分配範圍及分配辦法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所有者所有,不應與財政資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徵地補償費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徵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徵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要嚴格規範徵地和補償行爲,不得降低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不得貪污、截留、挪用、擠佔應當支付給農民的各項費用。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資陽區赫山區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2013〕13號)

2、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1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有關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2008〕2號)檔案的要求,按照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分配徵地補償費。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農村集體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也未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87.5%的徵地補償款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組織撤銷建制的,徵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徵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嚴格規範徵地和補償行爲,不得降低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補償標準,確保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屬於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因爲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當地的情況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每個地方都有自己關於徵收土地補償款提留的政策,在這裏小編例舉了幾個具有代表性的省份的政策,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遇到了困惑,建議那個時候向律師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當地政策結合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