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本人去現場嗎

一、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本人去現場嗎?

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本人去現場嗎

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本人去現場,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放棄繼承公證需要當事人到現場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二、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民法典》放棄繼承相關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對於那些想要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來說,自己簽訂了放棄繼承權協議之後,對辦理公證的這個決定一定要謹慎一些,只不過,沒辦理公證之前,只有已經在協議書上簽字,其實也不能再輕易反悔了。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對其他繼承人來說將更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