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孫子繼承財產需要納稅嗎?

法定繼承人孫子繼承財產需要納稅嗎?

一、法定繼承人孫子繼承財產需要納稅嗎?

法定繼承人孫子繼承財產需要納稅,我國《繼承法》沒有賦予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定繼承人地位。一般認爲,之所以如此是因爲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代位繼承製度,因此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再作爲法定繼承人加以規定已無必要。

二、法定繼承人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爲死者遺產的繼承人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此外,依《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死於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爲代爲繼承人。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爲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爲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很多有資產的主體,在預計到自己快要過世之時,一般都會在律師的協助下擬定遺囑,但是不少的人,在還沒有時間擬定遺囑的情形下就過世了。此時該主體的財產,就需要按照繼承法等法律規範中的規定處理,一般來說,此種情形下,只能是法定的繼承人才可以參與遺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