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立遺囑的時候,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