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書丟了怎麼補辦?

一、遺產繼承公證書丟了怎麼補辦?

遺產繼承公證書丟了怎麼補辦?

公證書丟失,需要公證書的申請人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原公正處申請補發公證書副本。根據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補發副本的期限爲6個月。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覈對相關資訊。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覈對完資訊之後,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隨着公民的法律法律遺書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那麼在遺囑中也是需要根據訂立人的真實意願按照合法的規定去訂立的,爲了更好的確保遺囑的真實有效性,也會有許多人會在訂立遺囑後進行相關的公證手續,當公證丟失後也是需要及時進行補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