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房屋繼承

遺產繼承 房屋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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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也是有遺囑的以遺囑爲準,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三,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