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看,儘管公證遺囑是經法律程序而成立的,但只要立遺囑人還健在且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就有權對遺囑進行更改或撤銷。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採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公證遺囑:
一是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
二是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並進行公證;
三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來更改或撤銷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