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不得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
所以法律是允許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但是如果想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必須重新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是不能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