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贍養老人義務的現象經常發生,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樣的情況更多常見。那這個時候對於子女來講,其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透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透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爲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爲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爲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爲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通常情況下,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話,此時父母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強制其履行。而這種行爲要是達到情節嚴重,則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爲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