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沒留遺囑財產怎麼分配

老人去世沒留遺囑財產怎麼分配

一、老人去世沒留遺囑財產怎麼分配

可以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繼承。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爲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3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於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透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爲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對公民遺產的繼承並不是一定就要有遺囑,若不存在遺囑或者訂立的遺囑無效,那麼就透過其他的方式實現遺產的繼承,這裏其他的方式就包括了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以及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是《繼承法》中國規定的兜底的一種繼承方式,在之前的繼承都不存在的情況下,那麼纔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繼承。